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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可继承 国企职工不降薪

观察者  2015-04-26 21:37

4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新闻发布会上澄清了多项问题,明确养老金可继承,称如果参保人死亡,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养老金可继承,不存在所谓养老金“充公”问题。除了养老金可继承外,李忠还就国企职工所关心的薪酬问题给予解读,称不能对国企职工不加区别层层降薪,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据了解,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以及集体补助的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个人每月上缴的养老金。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叠加。

而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如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月数”为139个月。这意味着,一个职工若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

根据国家养老金发放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后计发月数发放的,那么如果在领完自己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去世,自己剩余的养老金就充公了吗?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除了养老金可继承外,李忠还就国企职工所关心的薪酬问题给予解读。“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李忠说,“不能对内部职工不加区别地层层降薪。”

李忠说,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问题,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

他介绍,从2015年1月开始,中央管理企业已全部按照要求调整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标准;对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也印发了相关文件,加强了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调度,目前已经批准了广东省的工作方案。

“对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我们也印发了相关文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李忠说,“不管是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也都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们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其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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