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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企合作开发留用地 需2/3村民同意

石狮房天下  2015-05-19 14:22

城市化进程提速,土地需求加大导致越来越多农村用地被征用,用于确保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生活保障的征地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成为关注焦点。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村集体留用地如何定义、如何开发、如何流转做出具体要求。

结合当前惠州房地产市场越来越普遍的村企合作开发模式,《办法》中,针对留用地的属性明确规定,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留用地”,实行只转不征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工业、商业发展;而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留用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实现开发。

留用地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

近年来惠州城市扩容提质,农村土地被征用现象变得普遍,用于生产的土地被征后,农民怎么办?《办法》指出,当前对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主要通过安排征地留用地和折算货币进行补偿。在实施中有三个标准,即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土地的12%安排;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土地的15%折算货币补偿。

记者了解到,不同于货币补偿方式,留用地的具有长期性,需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有效经营,这就要求在留用地的选址上更加科学。对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依据《办法》,留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要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选,要由国土、住建、当地镇政府以及村组织共同协商确定,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和城镇社区集中。

为了有效强化留用地的利用率,《办法》还规定,各县、区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在工业园区(功能规划区)、城镇社区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实行集中安排,有效推动留用地规模利用与节约集约利用。

此外,《办法》对于已经选址但未落实手续和实际使用的留用地,根据即时的城市规划调整将实现灵活变通。原则上在同一个村集体(村小组、村委会)范围内调整置换;若同村没有可供调整置换的建设用地,则可在同镇(街道)范围内调整置换,或采取折算货币补偿。

征地留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留用地的用途属性上,《办法》做出明确限定。根据定义,留用地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市国土局负责人介绍,由于留用地是政府征地后另行安排给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得该建设用地有两种属性的可能,如果是征地划拨方式,该留用地则为国有土地属性,可以进行房产等方式开发;如果该留用地为另行安排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具备住宅开发属性。因此,《办法》中除了规定“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还规定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留用地,实行只转(由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征地(不实施征地),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备注“征地留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工业、商业发展;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则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此外,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区)政府可以无偿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登记的类型为“划拨留用地”。

为了避免留用地的被小部分村民强占。《办法》规定,已分配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不得转让。留用地必须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且严禁分配给个人。在自留地使用环节,办法指出,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流转方案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听取村民意见,才能进入村企合作开发模式中。

此外,《办法》还要求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公正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一旦出现违规,政府将不会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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